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建立基金会,由其主管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