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募捐应当向市政府提交申请书。市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募捐的主体; (二)募捐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三)募集款物的用途、数额及管理办法。 5. 公益性基金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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