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