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损。受赠人应当依法使用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