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批准进口并经海关验放的捐赠物品中可享受减免税的,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按规定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捐赠物品,一般不得改变用途或变卖。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或变卖的,经捐赠人同意和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在监管期内报经海关核准,依法补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