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其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额、质量、方式、用途和受赠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劝募,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建公益项目的性质、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