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捐赠款物用于建设公益项目的,应当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 (二)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额、质量、方式和用途,或捐建公益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事宜; (三)对捐赠款物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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