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经各级政府批准捐建的公益项目,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所需征用、使用土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办理,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