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捐赠人为维持捐赠公益事业而兴办的企业所得,经市政府同意和税务部门确认后,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