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捐建的公益项目,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