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捐建较大型公益项目的,捐赠人要求命名纪念的,应当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要求塑像纪念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国家法律、法规对捐建公益项目的命名或塑像纪念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捐赠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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