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假借公益性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名义募捐或未经批准募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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