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贪污、截留、挪用、侵占捐赠款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款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前款追缴的款物,应用于原捐赠的用途和目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