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受赠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申报手续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受赠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接受捐赠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