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背捐赠人意愿,劝募、摊派、追加捐赠款物或擅自改变捐赠款物、捐建公益项目的性质、用途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