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捐赠的成立以受赠人实际接受款物为准。捐赠一经成立,捐赠人对其捐赠款物不再享有所有权,但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捐建公益项目有权直接或委托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检查,可以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