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基金应当以储蓄、购买债券和国家允许的其他安全方式增值。 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可以委托金融机构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