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基金会除按国家规定留足本佥外,应当按其宗旨将一定金额用于资助公益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