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每年向捐赠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款物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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