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是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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