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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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条 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三)...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 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戒烟医疗服务,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室外区域; (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烟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制定、实施本行业、...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烟标识。 控烟标识的制作标准以...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控烟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控烟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学员的文明意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控烟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控烟宣传纳入本单位入...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通讯和网络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规定免费开展控...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二)劝...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担任控烟监督员,对控烟标识、吸烟...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并倡导停止售烟、吸烟。 监...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召集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例会制度,控烟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控烟工作规划; (二)统一组织、...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各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控烟日常巡查及投诉处理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监管情况。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控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监测和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12345公开电话为全市统一的控烟投诉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对实...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设置吸烟点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