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口岸以及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