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烟草制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