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