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三)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四)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五)派发、赠予烟草制品; (六)以派发、赠予烟草宣传品等直接或者间接的手段鼓励、诱导购买烟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