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