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 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