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 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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