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