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戒烟医疗服务,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