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烟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制定、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控烟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办公及公共服务场所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