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烟标识。 控烟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烟标识。 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