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室外区域; (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控烟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