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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