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