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控烟工作规划; (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测和评估控烟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部署、组织开展控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五)按照规定履行控烟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