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各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三)文体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场所、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及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校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宾馆、旅馆、酒店、游艺场所、歌舞厅、按摩和洗浴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地铁及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