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控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监测和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