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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