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设置吸烟点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吸烟点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