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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