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派发、赠予行为,并对派发、赠予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