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