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二)劝阻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本市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建议; (四)协助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控烟工作; (五)为个人戒烟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