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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