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担任控烟监督员,对控烟标识、吸烟点的设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给予配合。发现问题的,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控烟监督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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