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十二条 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 (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