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十三条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并参与验收; (四)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六)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七)负责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八)建立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分析;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库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 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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