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和教育督导任务,确定市、区教育督导室的编制和职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