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和教育督导任务,确定市、区教育督导室的编制和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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