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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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和教育督导任务,确定市、区教育督导室的编制和职数。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划拨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二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三条 市教育督导室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市督学。区教育督导室设区督学。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四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六条 督学的任免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办理。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七条 督学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4. 督导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区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八条 督学应持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教育督导室每年应分别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九条 督导室组织实施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时,应提前七天发出督导通知书,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条 督导室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一条 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配合工作,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二条 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应按督导要求作出答复,并将改进意见和采取的整改措施报告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认...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督学在执行公务时,如果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教育或通报批评。 ...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督导评估结论的教育督导室申请...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督学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按...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