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应按督导要求作出答复,并将改进意见和采取的整改措施报告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